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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劳动仲裁申请书(四)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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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族,生于      住址:广东省××,电话:××

委托代理人:郝新东,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0669077

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54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2233元和相关赔偿金3223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26023.8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3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负责东莞、惠州、河源等地区的业务。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另有出差误餐补助、住宿补助等。

一、关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及其赔偿金

1、被申请人非法终止了劳动合同

申请人于20073月入职被申请人的公司,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20122月双方签订了2012年度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将该合同交付给申请人一份,请求仲裁庭责令其出示并交付一份给申请人)。但是,从20125月开始至今的半年多时间里,被申请人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其目的在于逼着申请人自动辞职,从而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迄今,申请人没有自动辞职,也因尚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无法再找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只好请求仲裁机关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长期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从而非法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本案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安排工作,就意味着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另外,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计算方法

申请人2011年度的月工资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1800元;(2)绩效工资2686元;(3)电话补贴200元。

其中,绩效工资计算如下:

按照2011年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申请人的年度总绩效工资是指销售总额的1.7%提成额,其中,销售总额=发货额-退货额,2011年度累计销售总额为1840899元。

其中,各个客户的销售额如下:

河源天盛:34780-0=34780(元)

惠东雅仕:281374-6710=274664(元)

惠州鹏祥:17768-0=17768(元)

惠州振荣:204365-37641=166724(元)

博罗新怡:88592-12646=75946(元)

东莞金胜:130644-4166=126478(元)

东莞林信:509273-5647=503626(元)

东莞百通:668220-27307=640913(元)

另外,申请人还销售给惠东雅仕特价产品55228.8元,提成比例也是1.7%

所以,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额为(1840899+55228.8)×1.7%=32233(元),月绩效工资为32233÷12=2686(元)

所以,申请人2011年度的月工资=1800+2686+200=4686(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月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时间从20073月到20071231日,一共10个月,应补偿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从200811日到时20124月,一共44个月,应补偿相当于4.5个月的工资,合计为5.5个月。

所以,申请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4686×5.5=25773元,加倍后的赔偿金为25773×2=51546

二、关于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如上所述,申请人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为32233元,但是,该笔工资一直未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案中,上述工资迄今已经被恶意拖欠近一年之久,情节较恶劣,后果较严重,所以,申请人主张以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即32233×100%=32233元。

三、关于赔偿社会保险费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上述请求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2、社会保险费补偿金额的计算

佛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佛地税发〔201188号)》规定:一、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即上限为10089元,下限为2018 元。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后达不到2010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2010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0%核定。二、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472元。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即上限为9270元,下限为1854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后达不到2010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10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申请人主张统一按照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历年的缴费工资,并依据2011年度佛山市社会保险各个项目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申请人从20073月到20124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共计62个月。

基本养老保险2018元×10%×62=12511.6

失业保险=2018元×1%×62=1251.16

基本医疗保险=2472元×6%×62=9195.84

生育保险=2472元×0.5%×62=766.32

工伤保险=1854元×2%×62=2298.96(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基准费率分类表》,被申请人属于三类行业,适用2%比率)

上述五险合计=12511.6+1251.16+9195.84+766.32+2298.96=26023.88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4  份。

申请人:

   

证据清单

组号

序号

证据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证明内容

1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1

证明符合立案条件

2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复印件

1

1

3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1

4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1

5

律所所函

原件

1

1

6

被申请人“企业机读档案

登记资料”

复印件

1

1

2

7

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3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8

工资签领表

复印件

1

3

3

9

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告知书”

复印件

1

1

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4

10

基本工资表

复印件

1

3

证明拖欠工资情况

11

2011年度绩效工资与对账单

复印件

1

6

12

2011年度特价产品对账单

复印件

1

1

13

2011年度经销协议书(四份)

复印件

1

21

5

14

被申请人副总经理赵××

的证人证言

原件

1

1

证明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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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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