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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租赁协议之殇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胜明律师,担任原告律师。

[案情简介]

20139月,被告李某某、李某找原告砖瓦厂投资人王某某商谈租赁事宜,签订了砖瓦厂的场地租赁协议书,租期10年。二被告进入场地运行,前期租金按协议予以交付,但至2016年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欠原告租金130000元不予交付,现二被告未经营砖瓦厂,导致砖瓦厂场地瘫痪,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协议约定,二被告若不按时交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原告遂依法向法院起诉,委托何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1、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2、二被告未按时交付租金,原告主张解除协议,通知二被告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律师代理思路]

1、王某某作为原告砖瓦厂的唯一投资人,代表砖瓦厂与二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书》属职务行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协议具有合法性,原告主体适格。                   

2、二被告未按时交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到达二被告时解除。本案协议解除日期应确定为法院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之日。

[判决结果]

经过何胜明律师代理本案,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已于(法院送达起诉状之日)解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租金108333元,二被告给原告清理并返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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