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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死猪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纪实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死猪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纪实

原创:何胜明律师    

    我办结了一件这样的刑附民案件。

    2017年4月至7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渭滨区、凤翔县、岐山县、眉县五个区县发生生产、销售死猪肉事件。

根据线索,宝鸡市公安局部署上述二区三县公安局民警,与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713日至15日展开统一行动,陆续将梁某、马某、王某等12人抓获、传唤到案。

本案经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020日移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补侦,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于2018426日提起公诉,20188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生猪,而予以收购、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马某、王某等9人生产、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场和社会人群中流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赔礼道歉和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损害赔偿金,提请依法判处。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95日,宝鸡市陈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本案王某的辩护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218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马某、王某等12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其中有6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均已缴纳)。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马某、王某等9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宝鸡市市级媒体或报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已履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马某、王某等9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分组连带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00元至25500元(均已缴纳),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国库。被告人梁某还犯保险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另外一名被告人喻某犯保险诈骗罪,亦依法判处。

本案各被告人的罪行,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对其已进行了正确的判处。郑重警告: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不要漠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不要让此种死猪肉进入百姓的餐桌。要认识到这种不法行为的危害性。食品行业,要有自己的底线。

严厉打击食品犯罪,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民已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作者系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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