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
来源:郭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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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建合徐高速公路时,根据施工要求,在路基南侧取土后形成一坑,后下雨成塘,原告陈某利用该水塘养鱼。2008年暴雨期间,石油公司蚌埠分公司所属服务区加油站,因雨水流经加油站后流入鱼塘,导致鱼死,陈某以环境污染为由诉至法院。
我接受被告单位委托,接受该案件后,对该鱼塘来源进行调查,并向法院言明陈某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养鱼,而且该水塘不具备养鱼条件,同时暴雨属不可抗力等;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被告因此避免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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