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XXX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是否属于自首、从犯等,认定方面我存疑。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虽在XX电子游戏室确有20%的股份投资,但是其并不参与XX电子游戏室的日常管理,其对于XX电子游戏室的具体营利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只是参与分红活动。
(2)被告人自己经营的XX游戏室只开业了两三天,其营业收入不过百元。被告人开设XX游戏室开始至被查封之日期间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参与投资的XX电子游戏室,起初是由XX介绍,XX出具娱乐经营许可证,被告人才有投资开设游戏室的意愿。被告人之所以投资游戏室、开设XX游戏室,也是因为家中丈夫XXX长期患病无劳动力,母亲年老体弱患神经衰弱和忧郁症等病,被告人自身也身体不佳,家中经济负担都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只是为了赚钱养家,并没有积极追求聚众赌博的主观意图,主观上恶性较小。
3、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开设XX电子游戏室被查之后,积极退赃;在开设XX游戏室被查之后,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天的庭审,被告人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系缘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尽管被告人因开设XX电子游戏室后被取保候审,但被告人对于开设赌场罪仍没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导致其被逮捕。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法律认识不深,所以才会再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逮捕。
四、法庭对本案审理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认罪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XXX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适用缓刑应该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第72 条关于缓刑的规定。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晏春梅 王悦
二〇一二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