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强律师

郭强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襄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雷XX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来源:郭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6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雷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通过认真查阅卷宗,通过刚才的庭审,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XX市人民检察院枣检刑诉(201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雷XX在该案中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移交,被告人雷XX不起决定性作用,只起建议作用。

从“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办案人意见一栏,被告人雷XX与郑XX(实际由郑XX一人代签名)“建议立案查处”和“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处罚意见一栏,由被告人雷XX和郑XX提出处罚意见为“拟给予如下处罚……”。此行政处罚案件最终是否立案及如何处理,由被告人雷XX和郑XX提出处理意见报森林资源管理科审核,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批准。从以上行政案件处罚程序来看,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移交,该案件的处理程序受到多层次制约,最终决定权由分管局长审查(签字)批准。

二、被告人雷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雷XX在2011714日第一次和第二次(未采取强制措施)接受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了解情况“询问”时,均如实供述了200944日行政处罚案件以罚代法,没有及时将刑事案件移交的犯罪事实。以及20111013日接受XX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时,又如实供述了200944日的九个行政处罚案件,以罚代法,没有及时将该案件移交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被告人雷XX应视为自动投案,即自首。

三、被告人雷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雷XX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连年被林业局评为优秀执法队员荣誉称号,在该行政处罚案件中一时糊涂,为了私利,以罚代法,没有将该行政处罚案件严格审查建议移交。被告人雷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九个手扶拖拉机盗伐林木合计为3.9347立方米,依照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为(2-5立方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而实际上梅XX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此,被告人雷XX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雷XX对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持异议,但在该案件中其不起决定性作用,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又是初犯、偶犯,在工作中连年被林业局评为优秀执法队员,且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14条第18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雷XX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裁决时予以考虑采纳!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郭 强   律 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以上内容由郭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强律师咨询。
郭强律师
郭强律师
帮助过 467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2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强
  • 执业律所: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6*********89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襄阳
  • 地  址:
    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