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伟律师

唐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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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医疗事故听证会陈述书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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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患者:徐某,女,52岁。

陈述人:徐某,男,54岁,系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201092日,患者因下体阴道出血,进入连云港市妇幼保健医院(市三院)接受治疗。后经市三院检查,主治医生提议本人住院接受治疗,并进行手术。患者欲早日康复,接受了三院的提议,住院进行治疗。201096日上午,三院给本人安排了手术,手术名称为经腹宫颈切除术+盆腔粘连分解术,经本人了解,这种手术全程的正常时间为22.5小时,结果将近手术进行将近5.5小时,超出正常手术时间一倍多。而后,本人询问三院主治医生冯主任:“手术为什么会进行这么长时间。”冯主任答:“手术有难度,针线不好缝。”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市三院的主治医生,并未尽到职责,提前告诉患者治疗的风险有那么严重,在手术中,仅行腹宫颈残端切除,未行广泛子宫切除术及淋巴清扫,患者体内还存在宫颈腺癌、深肌肤浸润两个高危因素。市三院在手术前并未尽到提醒患者的病情有多么严重,医疗风险有多大。在手术中,主治医生处置不当,致使此次手术时间比正常的手术时间出于对市三院的信赖,患者在不懂任何医学常识的情况下,接受了手术,造成了手术结果并不理想,同时存在巨大隐患。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市三院的侵害。在本案中,市三院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构成明显过错。患者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与市三院在手术前后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在市三院做完宫颈切除手术之后,发现患者还存在宫颈癌,并进行了宫颈腺癌瘤摘除手术。这次手术后,患者继续在三院接受治疗,但一直担心宫颈癌是否能治愈。于是,2010915日本人帮患者于办理了出院手续。希望患者能到更好的医院去治疗。

   2010918日,患者转院进入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军区总医院病理会诊,确认患者患有“宫颈管”高分化绒毛管状腺癌。于是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挂水治疗五天,在挂水期间也未出现漏尿现象。总医院的主治医生建议患者进行放化疗,特别提醒患者在进行放化疗时使用挡板,以免放化疗同时会损害其他器官。同时建议放化疗可以在连云港医院进行,离家近点,来回去医院方便。本人考虑到放化疗的费用很高,而且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接受放化疗的医药费不能报销,于是本人接受了总医院主治医生的建议,带患者回到了连云港接受放化疗。

  20101011日,患者转院进入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放化疗。在放化疗期间,本人出现少量漏尿现象,放疗科查不出什么原因,于是建议本人将患者转入泌尿科进行检查。在泌尿科,经插入患者体内的膀胱镜进行检查,查明患者体内患处有两个漏洞。当时泌尿科刘成主任对本人解释:“估计是三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时遗留的,穿针线的遗留的两个针眼。”为了解决患者体内结水和漏尿现象,二院主治医生在本人体内插了导尿管,并建议患者养病等两个星期看看,看两个漏洞是否会长好。但是等了两个多星期,发现漏洞并未长好,漏尿现象继续存在,并且越来越严重。后经本人了解,二院在为患者进行放化疗的同时,并未采取放置挡板,其不负责的做法,令患者难以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构成明显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后放疗科的赵主任也承认其在位患者进行放化疗时未使用挡板。患者病情加重的结果与市三院抢救措施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本人认为患者漏尿的损害结果必须有人负责,医院必须给个说法,于是本人去了连云港市妇幼保健医院(市三院)进行了解,找到三院的主治医生,三院的主治医生释说:“患者体内的漏洞是市二院放疗造成的两个洞。”本人又找到了二院的放疗科,放疗科的赵主任却解释:“患者在进入二院治疗前,拍了片子,根据其经验,放疗十几次不可能出现漏尿现象。”后经二院的专家依据片子会诊,确诊:“在放化疗之前患者体内就存有积水,漏尿现象不是二院造成的。”  本人为了搞清楚到底是哪一家医院的责任,又去了三院,三院的主治医生却把责任推脱给了二院。

   现在,患者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家属在旁看护照料,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却不知道谁应该来为我的受到伤害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但是两家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态度消极,严重侵犯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 与患者受到伤害受到了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因此希望各位专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精神认定到底是哪一家医院方对本人漏尿的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还患者一个公道。同时,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的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陈述人:唐小伟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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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伟
  •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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