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光律师

王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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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婚姻家庭,行政纠纷

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来源:王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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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赔偿请求人:朱××,男,××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省人民检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沈××,该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曹××,该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朱××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省人民检察院2011719日作出的×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申请称:其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经营有××机有限公司,被羁押前收入丰厚且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声誉。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其年迈母亲因无人照顾摔成重伤,时年18岁女儿患抑郁症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但××省人民检察院仅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故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1.维持××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3天的赔偿金124 254.09元的决定;2. ××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圳、无锡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3. ××省人民检察院赔付被扣押车辆损失、被拍卖房产损失、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共计2931.077万元;4.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4年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4年,解除与刑事案件举报人万××的投资关系。

  ××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被无罪羁押873天,××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 254.09元,已向朱××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赔决〔××〕1号刑事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5725日,××省××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将朱××刑事拘留。同年824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被取保候审。2006526日,××省人民检察院以×检侦监核〔××〕×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同年61日,朱××被执行逮捕。20072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二刑诉〔××〕××号起诉书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犯合同诈骗罪。20089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告朱××无罪。同月19日,朱××被释放。同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二刑抗〔××〕××号刑事抗诉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3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高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朱××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2011年3月15,朱××以无罪逮捕为由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873天的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损失2933.477万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朱××申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受理;其他请求不属于该院赔偿范围,不予受理。遂于同年719日作出×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1. 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 254.09元(142.33元×873天);2. 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恢复生产提供方便;3.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朱××不服,于20118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请复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
 
  另查:1. 朱××之女朱×生于1987729日,其于朱××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提供的××市××医院病历、××市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朱×2001年出现肠易激惹综合症,2012221日抑郁症未愈。2. ××公司自200444日由朱××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3. 关于被扣押车辆损失,朱××另案申请××市公安局赔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有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红××偿申请。4.2011年9月5××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高法〔××××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事实,有×公经字〔××〕×号拘留证、×检侦监核〔××〕×号复核决定书、×公经逮字〔××〕×号逮捕证、×公预诉字〔××〕×号起诉意见书、×检公二刑诉〔××〕×号起诉书、(××)×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公释字〔××〕××号释放证明书、×检公二刑抗〔××〕×号刑事抗诉书、(××)×高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书、邮政快递查询单、朱×身份证明、××市××医院等的病历和疾病证明、×市监企函〔××〕×号复函、××公司工商档案材料、(××)×高法委赔字第×号决定书、×高法〔××〕××号座谈会纪要等为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朱××于20113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 254.09元的决定。朱××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检察院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但本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 318.75元。
 
  关于朱××提出××省人民检察院在××市、××市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的请求。朱××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另要求××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朱××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省人民检察院在×高法〔××〕××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布后表示可按照该纪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50 000元。
  朱××申请××省人民检察院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由于××省人民检察院未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且××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另案审理认为朱××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其申请于法无据。朱××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解除投资关系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维持××省人民检察院×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第×项;
 
  二、撤销××省人民检察院×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第×、×项;
 
  三、××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 318.75元;
 
  四、××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
 
  五、驳回朱××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 ○ 一 二年六月 十 八日

【律师点评】
  1、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4、朱××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5、朱××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解除投资关系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6
、申请国家赔偿,经常用到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等。

7、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专职律师,王冰光律师提醒广大律师朋友注意,本案裁判文书的表述方式及表述内容值得律师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参考借鉴。

以上内容由王冰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冰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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