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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春萍律师成功办理离婚经济适用房处理

作者:傅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量:0

    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同时在婚后男方以自己在城区住满5年为城镇居民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

    后原告于今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独自抚养儿子至成年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济适用房。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主审法官张法官及傅春萍律师的主持下,调解圆满成功。

傅春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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