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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触犯刑法领缓刑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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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触犯刑法领缓刑

     中国法院网讯 (赵桂芳)  813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欧某德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欧某邦因相邻通行纠纷,于20173月将欧某德诉至平乐县法院。平乐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欧某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自己在泥砖屋前、院墙外建在通道上的围墙,不得妨碍欧某邦的通行。

  判决生效后,欧某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8月,欧某邦向平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向欧某德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曝光预告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要求欧某德在限期内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20179月,平乐县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在阳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欧某德建在通道上的围墙进行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欧某德仍进行阻止,平乐县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鉴于欧某德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并于当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在拆除围墙一星期左右,欧某德又在原址上重新建起围墙。为打击抗拒执行行为,促使欧某德履行义务,平乐县法院于20185月对欧某德予以第二次司法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做欧某德思想工作,但他仍不愿意履行义务。

  201864日,平乐县法院将欧某邦申请执行欧某德相邻纠纷一案中,欧某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平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经讯问,欧某德如实供述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201868日,欧某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622日被批准逮捕。2018718日,平乐县检察院指控欧某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平乐县法院提起公诉。

  平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德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后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欧某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欧某德同意其家属代为拆除人民法院确定其泥砖屋前、院墙外建在通道上的围墙,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某邦也进行了确认,对欧某德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欧某德的辩护人提出欧某德家属已代为自动拆除围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年事已高,建议本院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平乐县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欧某德为人老实,社会关系简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所在居委及其家属愿意配合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为此,平乐县司法局同意对欧某德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此亦无异议。根据欧某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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