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为牟利售假药获缓刑并获从业禁止令
乡村医生为牟利售假药 获缓刑并获从业禁止令
中国法院网讯 (刘霞) 为牟取利益,乡村医生林某在明知药品不符合购进药品、使用药品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旧购进使用,触犯刑法。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林某原本是忠县拔山镇的一名乡村医生,自己开了一家卫生室。2017年5月,林某在其经营的卫生室以18000元价格,通过钟某(另案处理)向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外用的“穴位贴敷治疗贴”400盒。后该公司以快递物流配送方式,将林某购买的“穴位贴敷治疗贴”以及该公司捆绑赠送的“光子冷凝胶”、“中药粉”一并通过钟某交给林某。林某在明知该“中药粉”无国药准字、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等情况下,将该药粉与“穴位贴敷治疗贴”、“光子冷凝胶”一并以每帖20-30元价格出售,用于治疗患者疾病。后经认定,涉案的“中药粉”标示有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内容,具有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捆绑赠送的“中药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按照自己拿到的配方,在重庆市渝中区中药材市场找他人打制而成,并用塑料袋包装。
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林某所在居委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其所在居委意见,并考虑其所销售假药的时间、数量以及系外敷用药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