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管教误入歧途未成年人随意伤人获刑
疏于管教误入歧途 未成年人随意伤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金某文化水平不高,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父在2016年因事故死亡,给金某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后金某由母亲独自抚养,母亲为了维持生计常年在外打工,对金某疏于管教,又因交友不慎,以至误入歧途。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在网络聊天中发生口角纠纷,汪某(已判决)通过QQ与付某约架。2017年12月6日17时许汪某纠集了被告人金某和罗某(刑拘在逃)等人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附近,后与付某、熊某、刘某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金某及汪某、罗某持刀将付某、熊某、刘某杀伤。经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熊某、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因在网络聊天中发生口角纠纷,2017年12月19日,罗某(刑拘在逃)纠集被告人金某及汪某(已判决)等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门口殴打被害人俞某,后尾随俞某、李某等人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阳光城附近,被告人金某及汪某、罗某等人又持刀、木棍等将俞某、李某打伤。经鉴定,俞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作案后,被告人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出生于2001年01月30日,犯罪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前科劣迹。另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犯汪某因本案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等人持械与他人斗殴,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被告人金某帮助他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的重伤不是由被告人金某直接导致的,但依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被告人金某应当对付某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金某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