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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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零件制造枪支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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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零件制造枪支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邵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4月和5月份,被告人邵某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各种枪支零部件后组装枪支一支。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邵某与高某在五寨县运输路汇丰粮库后高某家大门外发生冲突。期间,邵某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开枪两次。因邵某被高某用刀刺伤,邵某在开车离开现场途中打电话报警,后将随身携带的枪支扔在北苑新村运管所楼下汉腾汽车门市前面的绿化带草丛里。

  当日,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高某打邵某一案时,获知邵某非法持有钢珠枪一支,公安民警将邵某持有的钢珠枪一支、射钉枪弹药22颗、直径0.5cm钢珠42粒、直径0.7cm钢珠83粒予以扣押。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邵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五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拼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查获的射钉枪一支、枪弹、钢珠予以没收。

  判后,被告人邵某认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以其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虽持有该枪支但并未对任何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在公安机关调查打架案件中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的枪支等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提出在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与事实不符。侦查机关调取邵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其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枪支零部件,并无整枪交易记录,邵某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证实其购买零部件后进行组装的事实。邵某在因打架事件报警后,为避免自身因枪支遭受牵连,将枪支丢弃或藏匿。民警在调查打架事件中获知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展开调查,进而本案案发。因此邵某所提其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枪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驳回邵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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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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