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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药品从事“微整形”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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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五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楚仑 李军乐)  近年来,“微整形”越来越受到一些爱美之人的青睐,该行业也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与此同时,“危整形”“非法销售”“无证经营”等相关负面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消费者权利面临巨大风险。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给“微整形”行业的一些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庭审查明,2015年,被告人赵某、陈某租赁他人房间开设美容院,在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微整形”业务。2015年底,赵某、陈某与王某某三人商议决定购进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药品,通过向顾客注射美容药品的方式进行牟利。三人为此进行了严密分工,由陈某介绍顾客上门,赵某负责经营管理和对外宣传、王某某负责购买药品和进行注射。在王某某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处购买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药品后,便先后向程某等19人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俗称“粉毒”)、玻尿酸等药品,并进行注射牟利。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二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通过向顾客注射的方式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肉毒素(俗称“粉毒”)、BOTULAX(俗称“白肉”)、玻尿酸等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未经过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假药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成分上判断确属假药的;二是依法按假药论处的。其中,按假药论处便包括“使用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本案中,被告人所售药品属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依上述规定,故应以假药论处。此外,承办法官还特别指出,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该行为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罪名即告成立。

  法官提醒,追求美属人之常情,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在“微整形”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健康安全为先,特别注意检查对方经营资质和从业资格,多对产品留个心眼,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法官也警示相关从业者,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依法规范经营,切不可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更不要怀抱侥幸心理,否则定当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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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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