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看守所民警受贿获刑一年三个月并罚金
赣州一看守所民警受贿获刑一年三个月并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李亮亮) 身为看守所民警不遵纪守法,反而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在押人员亲属朋友的财物,反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5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卞红波利用其任赣州市看守所民警,负责管教涉嫌犯罪在押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在押人员亲属朋友的财物共计155800元,为其管教的在押人员传递信件、食品、改善生活、劳动待遇等。其中: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钟某2的弟弟钟某1所送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
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中国银行附近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何某2的父亲何某1所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卞某先后七次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钱某的朋友张某1、妻子黄某1等人所送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计99000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看守所门口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刘某2弟弟刘某1所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明珠酒店”附近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揭某妻子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与赣州市看守所之间的一棵大榕树下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罗某妻子卢某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
2013年至2014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卞某先后六次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李某3的妻子申某、父亲李某1等人所送的钱财计23200元人民币。
2013年,被告人卞某先后两次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李某5的妻子王某所送现金计12000元人民币。
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卞某先后四次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李某4女朋友张某2、弟弟李某2等人所送现金计4600元人民币。其中:
2014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某在赣州市看守所对面收受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李某7的叔叔李某8所送的赣州国光超市购物券价值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卞某能积极主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真诚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卞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