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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放生“赎罪”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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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 放生“赎罪”

广西永福法院首用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审理非法捕捞案

     中国法院网讯 (余作才 曾兰秀)  被告人廖某将一万尾草鱼苗投向永福茅江河段,希望以此来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的过错。鉴于廖某的这一行为,89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时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了解,这是该院首次利用生态修复机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开创了全区法院的先例。

  611日,家住永福县广福乡的廖某到永福县洛清江下游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机进行捕捞。当时正值禁渔期。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当场发现了廖某的非法行为,并扣押了其捕鱼工具及鱼产品。725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的行为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由向永福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法明理后,廖某懊悔不已,并主动出资购买鱼苗,以弥补电鱼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这一做法符合办理非法捕捞案“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主办法官积极与县渔政部门协调沟通,同意廖某以购置鱼苗并放生的方式作为修复措施,推进这起毁损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的处理。88日,在永福县政法委、永福县法院、永福县渔政部门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热心观众及非法捕捞者廖某,共同将一万尾草鱼苗悉数放入茅江中。

  89日,永福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廖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利电击的方式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廖某在审理中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鱼苗以弥补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对其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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