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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受贿罪

来源:金尊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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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如何综合判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尹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原某市烟草公司办公室主任科员、副主任。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犯受贿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尹某被任命为某市烟草公司(国有企业)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12月被免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改任主任科员。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间,尹某在担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基建、装修等具体事项协调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某室内成套装饰有限公司顾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贿赂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23.5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追缴被告人尹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某基于以下理由提起上诉:(1)本案侦查机关的全部侦办过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通过威胁、恐吓、利诱取得上诉人及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系非法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排除;(3)一审定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本案无罪。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后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某犯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上诉人尹某的刑事拘留、逮捕决定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且讯问过程中均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并无违法取证行为。(2) 2013年7月2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尹某立案后即向其告知了有核对笔录、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等诉讼权利。尹某就受贿事实作过数次稳定供述,而且其曾详细供述在2008年至2009年间收受顾某某、冯某某等人贿赂后从最初的惶恐不安到逐渐心安理得,直至无所顾忌;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后害怕、不敢面对现实、抱有幻想等心理历程。该供述自然客观、真实可信。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该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在看守所对尹某所作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显示尹某神态自然,回答流畅,侦查人员没有非法取证的行为:2010年8月20日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找尹某谈话时,其亦明确表示办案人员对其公正文明,讯问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纪律。(3)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上诉人尹某在所在单位新办公大楼和物流配送中心基建和装修工作中,全权代表公司行使有关职权,负责基建、装修方面的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虽无最终决策审批权,但其在工程追加投资方案的初步研究及上报、工程决算等方面为冯某某提供帮助,使其避免因工程量清单中缺项而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施工单位推荐过程中,其介绍顾某某顺利承接到卷烟物流配送中心部分新增项目装修工程,尹某因此收受二人贿赂共计23.5万元。尹某的供述虽有反复,但其在立案后的数次有罪供述与证人顾某某、冯某某的多次稳定证言在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原因、现金包装以及承接工程情况等细节上能相互印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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