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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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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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

原判认定:

12004928,张某、王某(均已判刑)与茅某、“菲菲”在浙江省慈溪市经预谋,决定利用色相引诱并敲诈被害人马某的钱财,并由张某作了分工。次日上午,应张某的要求,王某又找来被告人罗某等人,并告知敲诈钱财之事。上述人员一同赶至慈溪市某宾馆,由“菲菲”将马某引诱至该宾馆321房间,待马某脱去衣裤,“菲菲”即打电话给等在宾馆楼下的张某,张某叫王某等人上楼进入321房间。王某等人进入房间后,王某打马某耳光,并以“菲菲”是其妻子为由,向马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因马某拿不出钱,王某打电话向张某请求,张某叫罗某持刀进入321房间,罗某进房后将刀交给王某,王某按张某的要求迫使马某向他人借钱。至中午11时许,马某的朋友送来3万元交给王某,马某写下3万元欠条后才得以脱身。被告人罗某分得人民币500元。

2200412的一天,由被告人汤某提议,并与被告人罗某、张某等人预谋抢劫被害人高某的钱财。次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张某伙同他人窜至慈溪市高某的租房内,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得高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32005210晚,被告人罗某、张某、王某、候某经事先预谋,窜至慈溪市某剧院附近,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谢某、黄某的价值人民币390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手机各一部。

原判决认定罗某参与抢劫3次,其中1次入户抢劫,劫得财物价值人民 3.1万元余元。原判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担任罗某二审的辩护律师,提出罗某在抢劫犯罪中,不是抢劫的预谋和召集人,被告人罗某虽然参与了三次抢劫,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原判决认定的第一起抢劫中,罗某未参与预谋,其仅按张某的要求上楼将刀交给王某,在王某不在时看住被害人,事后仅分得少量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其辩护人称罗某在抢劫中系从犯的部分上诉辩护理由可予采信。原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被告人罗某的量刑偏重,应予变更。因此,最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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