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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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为死缓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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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

原判认定:20047月中旬,因540 *** 质量差,难以出售,被告人梁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雷某来舟山处理。雷某叫被告人甄某去购买50好的 *** 和50辅料,并将购买的 *** 、辅料及加工 *** 的铁模具一起托运给梁某。随后,雷某伙同甄某赶到舟山,将50好的 *** 和50辅料与上批中部分 *** 混合加工后,由陈某及被告人林某等人出售。随后,林某又将梁某的100 *** 加入辅料混合成150有 *** 成份的毒品出售。被告人蔡某多次帮助林某贩卖毒品 *** ,共计50余克。

20048月下旬,被告人林某告知被告人梁某留在舟山的 *** 即将售完,梁某打电话要求被告人雷某购买100 *** 和500辅料,并叫梁某将毒资人民币35000汇给雷某。梁某后又打电话给雷某要求增加购买50 *** ,并先后二次汇给雷某毒资共计人民币48500元。雷某伙同被告人甄某等人购买100余克好的 *** ,加工成含有 *** 成份的毒品二块,一块重199.51,一块重47.25,共计246.76。由雷某托运给梁某。同月27日,林某受梁某的指使去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律师担任林某二审阶段的律师,提出了林某贩毒数量没那么多,自己和蔡某都是吸毒的,吸掉部分及蔡某自己卖掉的50不能作为其的贩毒数。林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有掺假情况,因此,认定林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与真的毒品有所区别。林某只是参与贩毒,作用较小,不是主犯,运输毒品也不是原判决认定的这么多。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本案,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的量刑部分进行改判,判处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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