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炜昕律师

林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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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

证据的合理使用让我胜诉

来源:林炜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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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情况:xxx公司和MMM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绿豆的合同,MMM公司向XXX公司提供1000吨绿豆,并且合同签订后xxx公司向MMM公司披露这批绿豆最终是由xxx公司销往山西一家公司供出口的。之后由于MMM公司管理原因,导致产品中被其员工恶意将异物混入产品中,导致该产品由山西公司出口后被外方查出,产生了26万元的损失,之后xxx公司以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了其被山西公司解除了合同。没有再向MMM公司购买绿豆。之后MMM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xxx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的违约金93万元。

   我接到xxx公司的聘请后,马上研究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整理,及时告诉了委托人xxx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从三方面收集证据,第一混有异物是MMM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证据。第二,MMM公司知道山西公司是我方最终合同目的的证据,第三我方已经履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这三方面证据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我之后到山西公司去收集了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对委托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做了书面记录并且分析了录音内容,确认该证据真实有效,第三要求委托人到电信部门查有关的通话记录,尽力去查到,因为这是我方是否违约的关键证据。经过对证据的整理,之后我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MMM公司赔偿26万元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在法庭上提交了上述证据,并且强调MMM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违约行为,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MMM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该公司赔偿我方人民币26万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在于对证据的有效合理的运用,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同时强调了关键证据的收集。我是一名上海的律师,该案是由内蒙古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我更深刻认识到我国的法制环境还是得到改善的,象这起案件我在当地没有任何的人脉关系,我的成功在于我强调了证据的综合运用,依证据击败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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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目西路99号汇贡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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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炜昕
  • 执业律所: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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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天目西路99号汇贡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