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开律师

陈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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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陈志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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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本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代理了本案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并胜诉。
劳动仲裁情况如下:
劳动人事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熊x勤 ,男,汉族,198x年10月13日 出生,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x号,身份证号:421087198310130xxxxx 。
     被诉人:A(东莞)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x号x广场4区605室
法定代表人:ABCD
    申诉请求 :
一、要求被诉人支付从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362元;
二、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2年7月工资3500元。
 以上共计51862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被诉人处,入职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作部门是办公室,职位是工程师。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应付工资,提成另计。申诉人从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每月的应付工资分别是:2011年7月4500元、2011年8月4500元、2011年9月4500元、2011年10月4500元、2011年11月4500元、2011年12月 4440元、2012年1月4780元、2012年2月3846元、2012年3月4546元、2012年4月4500元、2012年5月4500元、2012年6月3500元。
综上,诉人认为:被诉人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庭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 
                                        
                                             申诉人: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仲裁结果:仲裁期间,A公司支付了申诉人2012年7月份的工资。经长安仲裁庭仲裁裁决:由A公司支付申诉人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858元,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一审结果:
A公司不服仲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仲裁结果。
二审结果:
一审审判后,A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合同之责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入职后任人事行政部主管一职。在职期间,A公司所有员工均根据公司安排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作为人事行政部主管,负责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保管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即使被上诉人确实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责任完全在于被上诉人,A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论原因在于哪方,用人单位都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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