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晓律师

孙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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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老上访”走诉讼路 孙东晓律师帮其赢官司

来源:孙东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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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老上访”走诉讼路

孙东晓律师帮其赢官司

 

高某是出了名的“老上访”,在县里、市里、省里、甚至北京,都是常客,多少人接访都劝不下,说什么也说不到她心窝里。信访的事折腾了几年也没有眉目。孙律师参与大调解活动后,主动找到高某,给其讲诉讼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并且表示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律师很有希望能帮其维护合法权益。高某听了律师的话后虽将信将疑,但还是把全部材料交给了律师,让律师一定想办法。

孙律师认真看了材料,原来高某信访的事情是这样的:200211日,高某与某县文峰乡某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称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村民组承包给高某土地三十亩,地址在本村东北地,俗称“台湾地”。2、高某承包村民组土地三十亩,承包期拾年,承包费每亩130元整。3、高某每年的元月一日给村民组当年的承包费叁仟玖佰元,村民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取消高某的承包期,如强行取消高某的承包合同,村民组赔偿高某三十亩地承包费拾年的十倍,并一次性付清款项。6、村民组干扰乙方种植,超过种植季节,村民组必须赔偿高某当年种植树苗的直接经济损失十八万元。7、双方合同自2002年元月1日至2012年元月1日止。8、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合同由村民组长,村三名代表签字,高某签字,村民组所在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村组意见、并加盖有村委会印章。合同签订后,高某交纳了当年的承包费3900元,并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7500株杨树苗,套种了西瓜、红薯、高粱、麦子等农作物。2002年高某对其所承包的30亩土地农作物进行了收获,同年1023日,村民组将高某承包的30亩土地又另行承包给罗某,杨某某,承包期至20171023日,并经某县公证处予以公证。后某县文峰乡某村村民组将高某承包土地内的杨树苗,农作物强行犁掉,引起高某长期多地信访。

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高某撰写了诉状,提出了详细的诉讼请求。诉求内容为:要求村民组继续履行所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赔偿高某经济损失20万元。庭审时孙律师以事实为根据,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200211日,村民组与高某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村民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签字认可,村民组所在村委签名盖章,且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2)、村民组强行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明确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且给高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高某因村民组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要求村民组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高某与村民组所签合同第5项的约定的违约金为390000元,高某在双方约定违约金赔偿额内主张20万元违约损失,应予支持。

村民组听了孙律师意见后,进行了答辩,认为高某的请求该赔是该赔,但组里没有能力赔。

法院审理后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高某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村民组负担。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开始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

高某接到判决后,特意持锦旗来到孙律师的办公室表示感谢,并保证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从此不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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