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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参与河南最大涉毒案件辩护 所辩护当事人陈某获缓刑

来源:孙东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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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参与河南最大涉毒案件辩护

所辩护当事人陈某获缓刑

崔某等21名被告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是河南省最大涉毒案件,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了判决,案件判处6名被告人死刑,3名被告人死缓,二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在起诉书中排序第八的陈某,经孙东晓律师为其辩护,成为唯一一个被判处最低刑期并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某第三次往洛阳给崔某送咖啡因时,为应付检查,其让被告人陈某一同前行,陈某在明知贩卖咖啡因是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同李某一起在高平市靳寨村,购买10千克咖啡因,二人乘坐长途汽车将咖啡因带至洛阳由李某交给崔某,陈某获报酬500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东晓接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复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读了起诉书,整理了发问提纲,撰写了辩护意见,参加了近三天的庭审,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只是跟着李某贩卖毒品,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系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东晓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后,陈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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