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晓律师

孙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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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房产纠纷

孙东晓律师为劳动者成功维权

来源:孙东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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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晓律师为劳动者成功维权

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 ,被判赔偿7万元

日前,漯河律师孙东晓收到了其代理的高某诉河南某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连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审判决书。

该案基本案情是:劳动者高某,系河南省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职工,1999年元月19日,原平顶山市食品城兼并原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约定:平顶山市食品城在接受财产的同时接受该企业的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安排好职工的劳动就业。19994月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就业局将平顶山康乐食品厂职工档案和职工花名册一并移交给平顶山食品城,其中包括劳动者高某的档案,高某在被除名人员名单中,后平顶山市食品城改制为河南某连锁有限公司,高某多次找该公司讨要档案,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为高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造成高某档案丢失。

孙东晓律师代理时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且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在档案丢失后,劳动者也不知道原档案都存在哪些内容,无法完成举证任务,即便能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补办以前的档案。连锁公司因管理疏漏,造成高某档案遗失,影响了高某的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高某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连锁公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要求连锁公司因不能返回档案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

孙东晓律师还提出了案件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采信了孙东晓律师提供的的证据,采纳了孙东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连锁公司一次性赔偿高某因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70000元。  

一审判决后,连锁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连锁公司对高某的档案负有管理义务,其因管理疏漏,造成高某档案遗失,影响了高某的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劳动者受损失情况酌定损失数额为7000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结束后,委托人高某对代理律师孙东晓的精心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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