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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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郭杨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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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盛和街2号院××号楼1单元7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75院××号楼19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院××号楼19号,系××之夫。

申请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

2、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申请人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3、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购买车辆财产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杨国文与被告××、××的合伙关系”。第二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国文支付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现在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内容,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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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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