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某诉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关于梅某诉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结案报告
就梅某诉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旭律师于2011年12月20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担任代理人。
2012年3月1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了京开劳仲字〔2012〕第113号调解书。现刘旭律师特出具本结案报告。
本结案报告不含任何法律观点,仅对本案委托人提供作为了解本案仲裁代理过程及仲裁调解结果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刘旭律师依法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进行了谨慎、勤勉的代理工作,与受理仲裁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当事人的帮助及有力的配合,使得代理事项得到了较为圆满的结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委托代理事项
(一)案件基本情况
受理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案 号:〔2012〕第113号调解书
审理程序:独任审理
申请人:梅某
被申请人: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二)案件审理结果:本案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京开劳仲字〔2012〕第113号调解书,其主要调解内容如下: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一、2006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7690.40元;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56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全部仲裁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二、工作日志
1.进行仲裁前案件分析,回复委托人问题;
2. 计算仲裁请求具体数额;
3.书写代理意见;
4.整理证据清单;
5.2012年2月15日开庭,刘旭律师参加了庭审,并提交了证据及代理意见;
6.2012年3月14日,按仲裁员安排去仲裁委员会协商;
7.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调解书。
三、案件分析
案件焦点
(1)是否应当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加班费;
(2)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否为非法解除。
针对第一个焦点,我方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手中只有几个月的工资单和劳动合同,在证据方面有所欠缺。目前的司法实践多见于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基数。故此项得到支付的可能性较小。
针对第二个焦点,我方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任意给劳动者处分,通过三次处分,让劳动处于严重违纪的情况,这样用人单位即可以理所应当的解除与劳动都的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就此我方坚持原则,即申请人不存在违纪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纪的行为。
我们也认为此点是被申请人之所以接受调解的直接原因。
四、本案总结
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尽可能的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局面下,能够更好的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刘旭律师
20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