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校玲律师

韩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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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洛阳

擅长:继承,劳动纠纷,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失业金的保护

来源:韩校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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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洛民初字第××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诉称:洛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已足额对发放了工资并超额支付了补偿费用,同时,被申请人系自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被申请人领取失业金应当由其本人自行办理失业金手续,申请人只需为其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就尽到应尽的职责。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拖欠我的效益工资和风险金,应依法予以支付。同时,我领取失业金前置手续是公司将相关的材料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转移,而公司未尽上述义务,造成我无法领取失业金,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该责任。故(2009)第××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21128日,被申请人到××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1114日,被申请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尚欠被申请人效益工资及风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社会保险机构经办机构备案。后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向洛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赔偿其应当领取的失业金及其他损失。并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申请人××公司拖欠被申请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公司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没有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法定期限内为被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备案手续是被申请人到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手续必备的前置条件,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致使被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洛××公司的撤销裁决申请。

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OO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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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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