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来源:邹正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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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被告处村民,出嫁前一直享有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其户籍未迁出被告处,其在男方户籍地也未取得任何承包责任田,也未享受男方户籍地任何村民待遇。原告登记结婚后,其承包的责任田一直由其承包耕种,并在户籍地享受国家粮补政策及农村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被告村民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人均分得征地补偿款74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给原告份内征地补偿款。
二、办理过程:
本人根据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朱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几点启示:
1、近年来,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较为常见,多数人都选择服从“村民会议”决定,但朱某依法维权的行为更值得肯定;
2、外嫁女、离婚或丧偶者、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往往遭受“多数人 *** ”侵犯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说明国家普法的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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