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正来律师

邹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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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周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

来源:邹正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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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9112219时,被告汪某驾驶08/12522号变型拖拉机沿桐枞路由西向东行至6KM+520M处,撞到停放在路南边被告张某的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尾部及车上树木,致使无号牌拖拉机被撞向前推行,将车前行人邹某撞倒,造成邹某受伤、两车某木受损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应承当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某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汪某驾驶某08/12522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桐城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22500011703010900672)。

二、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由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办理,经查明,邹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髋关节脱位伴髋臼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右足舟状骨骨折,入院后即行右髋关节脱位手法复位术,20091128日行右髋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坐骨神经探查术,术后卧床休息、抗炎、止血、营养神经等治疗,20091222日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后复查、住院及出院3个月内二人护理。原告邹 2010315日、2010611日、201099日、20101213日、2011315日先后5次被送到桐城市人民医院复查,均医嘱休息3个月后复查,直至2011616日原告邹正取再次被送到桐城市人民医院复查时,主治医生告知治疗终结,并建议做伤残鉴定,原告邹正取的伤残情况于2011626日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20日。 另查,邹某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其在事故前一年内在城区一超市工作且租住了房屋居住,其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代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依法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邹某系聋哑残疾人,本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法院依法批准免交、缓交除诉讼费用3000多元。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邹某合计损失130000余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桐城支公司处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当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当87000元的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邹某应当按农村居民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并认为其只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为原告邹某考虑到张某没有赔偿能力,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放弃对其赔偿的要求,根据本代理人的建议,原告邹某也依法提起上诉,其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原告邹某的上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余元。現该赔偿款已给付到位。

三、办理本案的几点启示

1、因为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相差甚大,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涉及赔偿数额达40000元以上,是本案的重大争议焦点;虽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收集了对原告不利的证据,但由于其收集证据时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而不被采信,而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性要求,最终被法庭采信,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其中一方办理了交强险,另一方未办理交强险,相关责任方如何承当赔偿责任问题,是本案的又一个争议焦点。虽然,一审法院对法律具体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但代理人的据理力争,终于为当事人挽回了30000余元经济损失,体现了一个合格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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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正来
  • 执业律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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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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