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群香与被告宋海辉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何群香。
委托代理人蒋洪辉,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辉。
原告何群香与被告宋海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群香诉称,她与被告于1987年相识恋爱,并于198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18日生育男孩宋怡。婚后,因被告婚后感情并不好,被告经常在外喝酒,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宋海辉辩称,他同意离婚,同意离婚,拿走她的衣服和生活用品、面包车,货(家电)已经拿走了,其他的财产归我和我的小孩。债务与我无关,我不会承担的。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相识恋爱,并于198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18日生育男孩宋怡。共同财产:房屋一套,面包车一辆。原告因开九阳电器店欠外债18万元。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群香与被告宋海辉自愿离婚;
二、财产房屋一套归被告宋海辉和婚生男孩宋怡共同所有;面包车和货物(家电)归原告何群香所有;
三、2011年12月28日之前的共同债务由原告何群香负责偿还;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群香承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 垂 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思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