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楚强律师

周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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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自行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周楚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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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接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刘某的电话求助,说自家房屋面临被强拆,急切需要律师的帮助。第二天,王春刚律师乘早班飞机直接前往凉山州会东县,并于当天到达。了解到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办案过程】
     了解情况后,经王春刚、周楚强二位律师研究决定,先行申请公开“旧城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以核实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合法性。会东县发改局公开了其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会东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关于会东县旧城改造工程的批复》(东发改【2012】45号),王、周二位律师随后以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计划为由向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项具体行政行为。
    凉山州发改委未经严格审查即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凉发改行复不受字【2013】第2号),有着多年行政诉讼经验的王、周二位律师将凉山州发改委推向了被告席,在庭审中,王、周二位律师提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办案人员不具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质且违反法律规定超期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而事实上,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远远超过了5个工作日内的审查日期。
庭审结束后,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凉发改行复撤字【2014】第1号)。这意味着凉山州发改委将重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进而增强了刘某一家维权到底的信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由于刘某一家人较强的维权意识,面对自家房屋被征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深入调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并及时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权利,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以一种“发自内心“的维权态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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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楚强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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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二区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