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文、孙某和李某青抢劫案
2004年1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提议抢劫卖淫女的钱财,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均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谭某某对抢劫作案进行了谋划和分工,由被告人谭某某租赁了白云区黄石街马务村联合东街某房作为作案地点,由被告人孙某某准备了弹簧刀、绳子、封口胶、手套等作案工具。同年1月4日凌晨,三被告人按照事先预谋,先由被告人李某某在出租房楼下等候,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到发廊诱骗被害人唐某、王某梅到出租房,被告人谭某某将唐某带到一间房,被告人孙某某将王某梅带到另一间房。十分钟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被告人孙某某的房间与孙某某一起捆绑被害人王某梅,因王某梅挣扎反抗,被告人孙某某用手紧掐王某梅的脖子,被告人李某某用绳子捆绑王某梅并封住其嘴。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被告人谭某某的房间,与被告人谭某某一起将唐某捆绑,并将唐某抬到被告人孙某某的房间。三被告人对唐某和王某梅搜身后逼唐某打电话找人送钱过来赎人,此时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王某梅已经死亡,遂抢得唐某1部西门子8008型移动电话和人民币约100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梅系被他人掐颈,造成机体缺氧,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文、孙某和、李某青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诉。
(2)辩护方案
本律师被指派担任谭某文的辩护律师,会见谭某文时,谭某文非常消极,认为自己被列为第一被告必被判处死刑。本律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材料,为谭某文进行了案件分析,并把辩护方案与谭某文进行了交流,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并围绕“谭某文是中止犯、对受害人王某梅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方案。本律师的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3)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孙某和犯抢劫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谭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谭某文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4)办案随想
从最初的第一被告、“必死无疑”到最后被判处最轻的刑罚,谭某文有“劫后余生”的感慨;本律师获得了辩护成功的喜悦。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不要悲观、退缩和被吓倒,只要坚持,就一定能征服你认为不可能跨越的那座山、那道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