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靖利律师

朱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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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起火点”不等于“责任者”——火灾法律责任该谁担?

来源:朱靖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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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点”不等于“责任者”——火灾法律责任该谁担?

    【引言】:
    一场大火将原本完好的数千平米商铺付之一炬,损失高达上千万元,起火点在“她”家,几十名业主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将原本同是受害者的“她”告上法庭。“她”该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09年3月19日,位于玄武区一处商住楼发生火灾,造成该商住楼几十家商铺过火,过火面积约数千平方米。公安消防部门将火灾扑灭后进行调查,做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D29商铺内东侧隔断处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该商铺系王女士所有,王女士不服该火灾原因认定,申请重新认定,后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了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原火灾原因的认定。
    此时火灾已经造成了几十余名业主损失惨重,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火灾发生后,几十余名业主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赔偿他们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王女士原本也是此次灾难的受害者,自身的家庭、经济和精神都因此次火灾受到了重大损害和打击。如今知道自己成为被告有如晴天霹雳,在多方打听之下,慕名找到了朱靖利律师,希望朱靖利律师能够帮她申请重新认定,同时能够帮她找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靖利律师一向以精通法律,办案细心和对当事人认真负责而著称。因此当他了解案情以后,对王女士非常同情,很重视这个案子,多次查探火灾现场和走访、调查、取证、经常研究卷宗至深夜。他表示一定要帮王女士伸张正义。
    【法院判决】:
    驳回几十余名业主的联合诉讼请求,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女士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记者专访】:
    本案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为此我们特地采访了本案律师——朱靖利律师。
    记者:朱律师刚接到这个案子时,您觉得本案难度如何? 
    朱律师:我刚接到这个案子时觉得本案对我的当事人很不利,我们很可能会败诉。起火的原因是源于王女士的商铺,对于此次火灾,如果没有其他原因,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王女士很可能要承担管理商铺不当之责,赔偿巨额的经济损失。
    记者:朱律师当您逐步深入研究案情以后,您觉得本案有获胜的把握吗? 
    朱律师:在我某次和消防参谋一同又去火灾现场查看时,发现D29商铺东北角上方悬垂有一束自上而下发散状电线,共有12根。发生短路的只是其中一根,那惹祸的电线是谁家的呢?此将成为承担责任的关键。而消防部门对此电线的归属也搞不清楚,我觉得当事人的转机来了。
    记者:朱律师您觉得本案获胜的关键是什么? 
    朱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确定了责任主体,那么巨额损失的承担者也就不言而喻了。通过我们多次细心地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取证后,我们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而这些证据对于本案的获胜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这个商住楼本身存在着长期的安全隐患。商铺的布局是完全开放式的,各家商铺间仅用隔板隔开,商铺上方没有穿线管的私拉乱接、肆意穿行的电线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电气短路的起火点,因此这也就客观上形成了火灾后D29商铺内有数根电线散落的现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火势很大,造成线路被毁,具体是谁家的线路短路引起火灾,消防部门已经无法确认。同时,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对于火灾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说王女士也是火灾的受害者,而不是当然的被告。
    记者:朱律师那您觉得本案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朱律师:本案的责任主体有多人。
    首先,原开发商(产权人)负有使用前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之责。开发商在商铺建成售出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因此,开发商对此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全体业主应负管理不当之责。自从商场原管理方不负责任的退出后,全体业主没有有效的组织起来聘请新公司来管理,导致消防设施继遵守商铺使用规则,乱搭乱建、乱摆乱放情况严重,导致线路杂乱、安全出口拥堵。因此,全体业主对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续长期处于无效管理状态。同时,在全体业主内部,大家不能自觉
    最后,公安消防部门应负没有定期监督检查之责。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但是该商住楼无人有效管理,存在这么多的安全隐患居然没有收到检查与整改的通知,火灾的发生不能不说与相关主管的监管不力有直接的联系。
    记者:朱律师您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吗? 
    朱律师: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精通法律、法规外,还应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认真、细心、负责任;深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咨询有关专业人士。如果仅仅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来了解案情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当事人在陈述时可能因为心情烦乱或者欠缺必要的法律常识,很可能忽略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需要我们亲赴现场找出疑点。就好像本案中,如果不是我们多次查看火灾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就不会发现“起火点”与“责任者”的区别,而这个区别对本案的取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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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靖利
  • 执业律所: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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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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