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律师

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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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公司企业

一起激情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王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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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0年5月1日晚十时许,被告人高阳酒后回家,发现妻子不在家,便出门寻找。在此之前,高阳常年在外务工,曾有人风言风语说自己妻子和同村村民高飞关系暧昧。当走至村头树林时,发现林中有人,便用手电筒照去,发现正是自己妻子和被害人高飞在一起说话。被害人高飞发现有人,便破口大骂:“找死啊,照什么照!”因高飞体格较为强壮,被告人担心自己一人会吃亏,便没有作声。回到家后骑上摩托车到镇上找其朋友丁洁帮忙,要好好教训被害人高飞。两人在镇上又喝了几瓶啤酒,此时已是凌晨一点多,两人骑车返回村里,越墙潜入被害人家中。此时被害人已经入睡,但被狗叫声惊醒,没等被害人反应过来,二人便破门而入,一顿暴打,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并大喊救命,被告人高阳害怕惊动邻居,便上前用双手死死扼住被害人喉部,不让其出声,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高阳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高阳家属的委托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高阳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阳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丁洁的证词,高阳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其趁被告人打工在外之机,和被告人妻子发展不正当关系,深夜幽会小树林;其次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谢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而且其当时的动机就是想教训被害人一顿出出气。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谢谢法庭!
  
                      辩护人:王金胜 律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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