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借款,离婚后仍需双方共同偿还
来源:王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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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付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康某借款30000元。
付某向康某借款30000元,后经康某多次催要,付某未予偿付,因此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付某提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被告,由其前妻张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被告的法定条件,于是追加了张某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付某以个人名义于2009年9月2日向原告康某借款30000元,该款至今未予偿付。2010年1月26日,被告付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了所有债务由被告付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虽然已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付某偿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张某偿还该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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