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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维权建议书

来源:宇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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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建议书

 

致:尊敬的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委、区政府领导

本律师受新胜居委会282名失地农民的委托,并了解了他们要求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新胜居委会(原德胜门村)农民失地过程

新胜居委会系原德胜门村在城市扩展后变更的,其辖区土地原属于市郊农地。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为组建岳阳地委和专员公署、公交公司等在该范围内征用土地300余亩,当时政府答应安置征地范围内失地农民共六个生产队的380余名劳力,但后来并没有兑现。上世纪90年代本村胡家组名丝塘处一块地约二亩余被五里乡政府(下在的枫桥湖办事处)以建乡政府为由征用,后政府将这快地皮买给其它单位。199 年前后政府因建牲猪交易所,在该村家组(青年堤)征用土地两亩多。为了建设枫桥湖小学,该村征用了土地进行建设,后来小学拆迁,该小学的土地补偿费及校舍宿舍补偿费共计158万元该村分文未得,全部被教育局领用。近年来由于城市的发展我村土地经济价值攀升,截止目前该村90%的土地陆续被征用,但失地农民却仍然生活在贫苦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二、党中央的政策、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第四条第十二、十三款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9]1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三、解决新胜居委会282名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议方案。

    1、楼区政府抽派专人成立新胜居委会失地农民社保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2、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新胜居委会召开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审议表决以下两个事项:①失地农民的身份及最后名单确认(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名单)②集体资产变现作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可行性分析:按参加社会保险失地农民282人计算,市劳动社会保障局2011年城镇居民一次性缴费15年的最低档为54000/人,其总共费用为1522.8万元。现在新胜居委会待处理集体资产(多为征用失地农民的土地而建的集体建筑和实体企业)经测算价值为4100万。集体资产的部分变现处置就可以解决该居委会失地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来源。失地农民大都是老弱病残且有威望,居民会议通过决议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可行性。

    3、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上述事项后,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楼区国资局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公开处置新胜居委会相关集体资产。

4、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楼区社会保障局完成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开立、资金缴纳、养老金存折发放等事宜。

 

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余乐律师

                                      2011年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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