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湖南理工学院西院 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湖南省XX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公园。邮编:414000
法定代表人:周XX 工商注册号:4306000000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期内(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4个半月工资108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92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在原岗位应得的销售月提成奖金和年终效益奖5756.9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006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湖南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销售***茶业及配套的茶具用品等。因本人工作能力突出,***公司于2007年9月1日任命我为岳阳楼专卖店店长,并以我本人的名字申请办理了岳阳楼专卖店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入公司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2007年—2009年连续三年被银针公司授予“先进个人”、“优秀店长”等荣誉称号。
2010年9月,公司召开会议,在未与我进行任何协商和沟通的情况,对我的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免去了我岳阳楼专卖店的职务,且没有对我的工作去向作出任何安排。2010年11月9日,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报告,请求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同时要求公司重新安排我的工作去向,但被申请人以我自动离职为由擅自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三十七至四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法条规定,一是变更我的工作内容和地点,事先没有进行协商沟通,事后没有进行应有的妥善处理;二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伤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障账号发现:被申请人在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期间、2006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该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拖欠了申请人在原岗位应得的月提成奖金及年终效益奖5756.9元,被申请人还拖欠了9月16日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的工资约6000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该法条的规定,连续两个半月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报酬。
综上,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故意拖欠支付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及工资报酬,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申请人为维持合法权益,特提出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相应经济的补偿金、销售奖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