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国律师

周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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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以案释法:违法建筑被强拆,如何合法获得赔偿

来源:周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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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拆迁热”蝴蝶效应的发酵,全国陆续上演“拆违热”,出现这一现象与长期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无证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的定性无可厚非。但是,不经合法程序将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行为,执法机关是否应当向建设人进行赔偿?本案中,执法行政机关在没有正确履行合法处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强行将当事人井某某的建筑物拆除,对于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应该合理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镇长

案情概述:

2003年9月1日,原告之父井某生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养殖占地合同书》,约定井生承包土地1亩作为村民发展养殖业占地,承包期限30年,自2003年9月1日到2033年9月1日。2003年至2007年,原告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养殖场。2009年12月4日,原告办理北京井某某养殖户营业执照。2018年5月5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京平夏政文[2018]120号《关于杨各庄村井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请规划和国土部门对井某某在杨各庄村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给予认定。2018年5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回函,主要内容为:位于夏各庄镇杨各庄村井某某的京平夏政文[2018]120号所示内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1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由原告同村村民代领。被诉限拆通知内容未载明拆除的标的物,未标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未标明文书文号且特别记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原告收到被诉限拆通知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8年6月22日涉案建设被全部拆除。

原告诉称

原告是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杨各庄人,收到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通知。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故请求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被诉限拆通知主要证据不足被诉限拆通知未载明拆除的标的物,未标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无其他证明违法建筑物的存在。

二、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被诉限拆前应具有限期改正的前置程序被告未责令限期改正,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直接作出处理,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立案、调查、对原告进行询问、未进行调查取证、未告知行政行为的行政人员、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故被告的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应予以撤销。

四、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诉限拆通知除未写明拆除内容外,也未标明文书文号,明显不当。最后一行记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明显不当。被告向原告送达被诉限拆通知,且不说明需要拆除的具体事物,若原告合法的财产被强行拆除,且在诉讼期间不停止错误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被诉限拆通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 承包养殖占地合同书、收据,证明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在涉案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性;

4. 被诉限拆除通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具有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正确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谷区夏各庄镇杨各庄村西建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认定的事实清楚。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关于井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证明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设。

审判结果

关于原告所建建筑是否系违法建设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各方陈述,原告井某某在涉案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被告夏各庄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并无不当。对于原告井某某关于涉案建筑用于养殖、属于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系合法建设的主张,本院认为,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应当具备相应的备案手续,原告未提供相关手续证明其所建建筑属于农业生产设施,仅以涉案建筑实际用途为养殖为由主张涉案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限拆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本案中,被告夏各庄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限拆通知之前,比照正当程序原则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向原告本人或其成年家属进行详细调查,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且被诉限拆通知未载明文号及涉案建筑的位置和面积,故被告夏各庄镇政府的执法程序违法,被诉限拆通知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已经被拆除,被诉限拆通知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通知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向原告井某某作出的京平夏限拆字[2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调查,且被诉限拆通知未载明文号及涉案建筑的位置和面积,就对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从程序已经属于违法。即使原告房屋的确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的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并无异议。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原告井某某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井某某的房屋属于违建,但被告的拆除行为也违法。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应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公民是否有权利获得赔偿?行政机关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候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解剖,其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原告进行部分赔偿。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行政机关即作出拆除决定书的情况,其实,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只有在其证明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不依合法程序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原材料的毁损灭失,或者无法再次利用的,便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即在原告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判决被告作出相应赔偿。一方面,违建本身作为建筑物,因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规划许可,当事人是不能拥有相应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但作为建筑本身构成的原材料的所有权,当事人是合法取得的、合法享有的。两者权衡必须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支持行政效率方面找到了一个平衡点。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应承担违法建设的责任,被告应承担违法拆除的责任,即保障了行政权利不被滥用的同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结语】

在合法范围对侵害人进行合理赔偿,即保护了合法权益,也制裁了违法行为。如果判决被告对违法拆除行为不作任何赔偿,就相当于允许政府以“违法”行政来制裁“违法”行为,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也无法妥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如果判决被告承担所有损失,就意味着“违法建设”却不用付出任何经济代价,不符合公众的一般价值观和认同感,会降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违法建设行为也无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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