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学峰律师

徐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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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行政许可行为案

来源:徐学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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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因原告张。。。等17人诉求确认答辩人作出的   建字第32098。。。。8011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违法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1、原告诉称“原规建局审查该建设工程相关设计不严,违背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不是事实。

讼争地块总面积497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3421平方米,为商住楼,其中住宅面积占81%,商业用楼面积占19%。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表2.3.4,商业建筑容积率上限是3.5,高层住宅容积率上限是3.5。该地块总和容积率上限值应为81%×3.519%×3.5=3.5。而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为2.7,实际批准容积率为2.7,小于上限值3.5,规划容积率符合规范要求。

2006年2月,根据地块规划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答辩人出具了原体育场地块规划设计要点,交市国土局挂牌上市,明确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后广电局宿舍楼拆迁,与该地块整体规划,答辩人在新的设计要点中规定总地块的用地性质仍然为商住,规划许可过程中并未改变用地性质,符合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该地块设计要点规定建筑密度小于35%,绿地率大于25%,批准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经批准的规划停车位方案为:住宅84户,非机动车停放在住宅楼的地下层,每户一处停车库,机动车36个规划车位,超出每户0.4辆规范配置;商业停车门前停放,规划商业面积2500平方米,机动车0.25×750=12车位,每车位2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占地300平方米,非机动车0.25×750=187车位。每车位1.2平方米,非机动车位占地152平方米,合计452平方米。而商业建筑退让红兰路10米,门前约600平方米,完全满足停车需要。

2、原告诉称“核发许可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审核第三人的消防和环保许可手续”是不客观的。

讼争地块规划为商住楼,主楼13F+1F,高度37.8m,西北角距广电局宿舍楼南墙50.2m,裙房为两层,高度12.18m,西北角距广电局宿舍楼南墙14.68m。答辩人依法对该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3条、3.1.6条等规定。且,根据日照现场实测及日照分析复核的结论,该日照间距完全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申请人的消防和环保许可手续不是答辩人的审核范围。

3、原告诉称答辩人“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是不实的。答辩人对该建设规划内容依法进行了公示。

二、答辩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对选址进行了审核。申请人提交了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市政府批复、控制性规划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答辩人核发了设计要点和红线图。之后,申请人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设计总图、建设方案、日照分析图、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就建设项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示。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及施工图,答辩人对该申请及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批,向申请人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辩人的行政许可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答辩人行政许可行为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市**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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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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