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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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带农民拆迁安置房买卖案例

来源:张凤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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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黄先生因房屋拆迁取得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购买权,由于黄先生名下有几处房产,且该回迁房位置离市区较远。故黄先生将该购买权转让给了高先生。双方约定由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海淀区某乡的一套回迁房。所有购房款由高先生支付,同时高先生支付给黄先生8万元的转让费。合同约定该回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高先生所有。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黄先生应当协助高先生办理。 

    高先生交付全部款项后,黄先生将其与开发商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交给高先生,并将房屋交付给高先生,高先生拿到房后进行了装修并全家居住至今。

    2009年开发商通知小区所有回迁人员可以办理房产证,高先生的之后立即致电黄先生让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黄先生一口拒绝。并明确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高先生返还房屋。

    200910月高先生先生以黄先生为被告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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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辩称,高先生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高先生返还房屋。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从购买之日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依照法律规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不得转让,此系法律强制性规定;2,涉案房屋为农民回迁房,属小产权房屋,该房屋不能上市流通;3、即使诉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买卖亦有严格程序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流通程序,亦属无效。故不同意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高先生与黄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该诉争房屋是绿化隔离带回迁房,虽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允许上市出售,只是在出售前买主需缴纳房屋总价3%的土地出让金。黄先生向高先生出售回迁房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黄先生协助办理房产证及过户手续,驳回黄先生的反诉。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京政办发[2001]97号《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规定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第三条“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以上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虽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是买房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即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不受经济适用房购买五年后方可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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