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张凤云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无权属证书是否有权出售地面停车为和地下车库?

来源:张凤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8
人浏览
 

案情回放

20098月宫先生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第二年宫先生因停车需要,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一间、地面停车位一个。宫先生付款后,开发商开具了收据。并将车库钥匙交给宫先生。事后宫先生从一位朋友那儿得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宫先生找到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退还其购买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钱款,但被开发商拒绝。据悉,开发商未依法登记取得该小区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的权属证书。

宫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无权出售的地下及地面停车位的钱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无权出售。现开发商将车位出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退还收取的款项。但地下车库是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的,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理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最后判决开发商退还宫先生地面停车位钱款。但对宫先生要求退还的地下车库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是房地产,其转让出售应遵循相关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诉争地下车库和地上停车位,开发商没有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至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因此,开发商在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将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出售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其收取的款项应当退还。最后判决开发商退还宫先生购买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的钱款及利息损失。

律师提示:

本案应属于房屋买卖纠纷,因为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是房地产,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不适应物权法关于物业归属的规定。因为没有出售行为,何来的共有物权关系?《物权法》第74条规定是关于购房后物业归属的规定,而不是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车位,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张律师咨询电话:13810365568
以上内容由张凤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凤云律师咨询。
张凤云律师
张凤云律师
帮助过 367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凤云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3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