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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来源:宗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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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件内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杜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十方界小区附近,以4万元价格卖给黄某某100克冰毒。2013年6月22日,杜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佰渡宾馆附近以2.5万元卖给黄某某、尹某某490粒麻古(约45.3克)。综上,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二次约145.3克。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向黄某某贩卖冰毒100克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分析:

1.对于非法方法取得的询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被告人杜某某称2013年6月29日的询问笔录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形成的,是讯问人员先把笔录做好了,之后就开始打我,用棒子打的,浑身上下都打了。后杜某某被羁押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载明“杜某某被抓获当日送看守所时,左侧锁骨皮下有淤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因为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辩称该笔录是在其受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形成的,加上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记载,无法排除被告人杜某某的该份供述系非法方法取得的可能性。故该份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2012年11月份,以4万元价格卖给黄某某100克冰毒。因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首先是杜某某供认贩卖100克冰毒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取得,应当排除。其实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宋某某供述的涉案100克冰毒的交易时间、地点均有矛盾,并且被告人孙某某(同宋某某一起去的)称没有看到涉案的100克冰毒,不知情此事,且在庭审时孙某某供称当时是与宋某某一起去宋某某家吃饭,不是去取毒品。故关于该毒品交易的唯一一次供述因无法排除取证情节应当予以排除,即对于此犯罪情节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即对此犯罪情节证据不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上述犯罪情节。

3.对于杜某某揭发他人预谋越狱是否成立?

被告人杜某某向侦查机关揭发同监犯人李某某企图采用暴力手段脱逃的犯罪行为,但经公安机关 向李某某核实,其否认此说法,只承认准备在法院开庭时找人帮忙脱逃。故被告人杜某某揭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李某某供述不符,且李某某意欲脱逃一案公安机关尚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且短期内无法查实。故其行为不属于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因此对于被告人立功情节,法院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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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宗丽娜
  • 执业律所: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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