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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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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544号 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杨XX 委托代理人:汪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珠海市XX摄影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XX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引发争议,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主张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 1 4年6月20日就本诉与反诉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到庭参加了庭审。经本委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于20 1 4年6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人民币1 3000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该款由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所持中国建设银行兰埔支行卡号XX. 二、若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申请入主张的赔偿总额44350执行。 三、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争议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均告解决,双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撤销对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主张支付年终奖的请求,同时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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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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