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村民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次再审案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1
人浏览

案情梗概 黑河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区法院审理并作出(2006)爱民商初字121号民事判决,判后王**不服提起上诉,黑河中院审理后作出(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06)爱民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王**再次向中院上诉。黑河中院审理后作出(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改判。**村委会不服终审判决,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黑河中院于2006年12月14日下达(2006)黑中民商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村委会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黑河中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黑中民商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王**依然委托张峰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权。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村委会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诉讼 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确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作出(2008)黑中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2008)黑中民商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黑河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事实上取得了部分土地并进行了耕种,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没有备案到农经站不是村民王**的责任。合同应该得到完全履行。


以上内容由张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峰律师咨询。
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847 万人好评:17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黑河市爱辉区魁星路504号(爱辉区法院道北)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11*********07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黑河市爱辉区魁星路504号(爱辉区法院道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