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燕律师

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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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盗窃立案,经辩护法院以诈骗定罪

来源:金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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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王某盗窃一案已经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委托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依法为其提供辩护。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对本案涉嫌罪名的认定上有不同的看法,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临沂银达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及程序上的漏洞利用废旧的购物卡非法充值,这是其实施欺诈的手段行为。并利用了虚假的购物卡到超市以及其他购物场所使用,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误以为是真实有效的购物卡,自愿交出自己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出财产,而是利用虚假的手段使受害人受骗,并实施了“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定诈骗罪。

根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通过开庭了解案情,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为诈骗罪,并判决被告人缓刑二年.

 

                                        辩护律师:金海燕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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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二路交汇处西北处山东颐平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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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海燕
  • 执业律所: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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