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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悔签遗产处理协议,继子请求履行获支持

来源:赵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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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自己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享有的份额有权做出处置,因此,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产继承分配签订协议,并需有效履行。

<案情简介>王某某之母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后于张女士再婚,王某某与继母张女士一直相处融洽,可是,自从前不久老王去世后,因继承财产这对继母子之间闹上了法庭。老王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处房产位于*********室及银行存款和股票若干,作为遗产发生继承,二人对此没有异议。在遗产继承时,王某某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遗产处理协议》规定:1、老王的银行存款及股票全部归张女士继承;2、老王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王某某继承,张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在张女士尚未找到居住处之前有权居住在该房中,王某某应协助张女士寻找住所。

后张女士反悔,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张女士则辩称,原告使用欺骗手段与我签订了遗产处理协议,该协议事实不清,显失公平,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我在协议上只签了字,没有按手印,协议无效。且协议约定,我在诉争房屋内有权居住,但原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照顾我,已违背协议。故我要求继承诉争房屋。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自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份额有权做出处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北涉案房屋及老王名下股票系老王的遗产,故原、被告作为老王的继承人对此均享有继承权利。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原、被告以签订《部分遗产处理协议》的方式对遗产分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情形,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应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该协议中对遗产的处置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循。在该协议中,由于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老王名下股票归被告所有,故应视为原告对老王名下股票放弃继承权,被告对老王所有的涉案房屋放弃继承权。遂判决:房屋由儿子王某某继承;存款及股票由张女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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