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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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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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志远律师代理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减轻获刑

来源:缪志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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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卓某在广东购得冰毒30克,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携带该冰毒从广东乘坐长途客车回宁德,将该冰毒放在陈某租住处,数日后,陈某指使王某将20克病毒送至宁德某地卖给XX,王某将所获毒资5000元汇入陈某的账户。起诉书指控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

    本案中,缪志远律师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在认真查阅了案卷后,针对本案卓某、陈某、王某等人是为XX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卓某、陈某从中牟利及明知XX实施毒品犯罪,缪志远律师提出了王某仅构成运输毒品罪,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针对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缪志远律师提出了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缪志远律师会见王某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建议其当庭认罪,后开庭后其认罪态度最好。最终法院对王某减轻处罚,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心得:1、为他人待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买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共同犯罪共犯论处;2、刑法347条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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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缪志远
  • 执业律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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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