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擅自离院死亡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来源:李仁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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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甲因为咳嗽、胸闷及发烧等症状到离家近的某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病历医嘱为需人陪护,并且签署的告知书中约定不得擅自离院。当天住院期间没有家属陪护,午后输完液后,患者甲感觉病情好转,下午离院回家,当晚病情发作,感到后背疼痛等紧急入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结果
患者甲死亡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全面的诊疗、护理义务,没有发现患者离院出走,并且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000元。医方认为,医嘱为住院需人陪护,但是没有家人进行陪护;患者私自离院,不配合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院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甲和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有护理义务,但并不承担完全的监护义务。患者甲离院后死亡属于意外死亡,不能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患者擅自离开医院属于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也是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进行治疗的行为,最终责任自己承担。诊疗活动是恢复健康的综合的诊疗过程,需要双方的信任与配合,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自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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