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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因琐事引争吵冲动致人死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案例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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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

2015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宁某与其友毕某(被害人,女,殁年45岁)在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42号“某某盒饭”门前见面,宁某自称因毕某反对其进入同一饭店吃饭而与毕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宁某随后在该处马路上拳击被害人毕某头面部一下,又用脚踢绊毕某脚踝处一下,致毕某仰面倒地,其后脑部亦磕碰于马路地面,之后遂即昏迷,并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毕某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及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等),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肺气肿,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日死亡。宁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全部财产的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都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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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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