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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12000余元一审判刑八个月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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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陈主任”(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张某在其址在南安市的家中冒充“六合彩”公司员工从事“六合彩”报码诈骗,对被害人谎称如加入会员可以向其提供“六合彩”特码,骗取对方缴纳会员费、信息费等,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等人通过户名为林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1184)骗取被害人王某等人计人民币12800元,其中骗取王某人民币68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及缴交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800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800元。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一类是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在该犯罪行为所应当适用的刑罚幅度规定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全案的情节以决定是否予以减轻以及减轻的幅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往往是以复合情节的形式规定的,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首先要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应予以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然后才能根据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判处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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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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